根據網貸法規相關規定,P2P平臺屬于借貸信息撮合中介機構,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對人,與出借人雙方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關系,因此在出借人選擇起訴平臺,而平臺運營合法合規的情況下,出借人往往會敗訴。日前,玖富出借人王某提起訴訟,請求判令玖富普惠償還借款本息,經市、省各級法院民事判決敗訴后,原告王某不服,向最高院申請再審,最終又被駁回申請。
經過案件審理,最高院認為該案審查重點為:(一)王某與玖富普惠之間是否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;(二)玖富普惠是否應向王某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。經審理各項證據后,最高院認定,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,客觀上王某并無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,玖富普惠亦無實際出借款項給用款人。因此,玖富普惠平臺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借款信息服務,其與王某之間屬于中介合同關系。據上分析,王某主張其與玖富普惠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,本院不予采納。對于玖富普惠是否應向王某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的問題,根據前述分析,玖富普惠與王某之間為中介合同關系,而非民間借貸關系,故玖富普惠依法無需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。最高院裁定如下: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。
事實上,P2P網貸是發揮平臺信息中介的作用,從供給和需求的角度進行精準匹配,為雙方提供信息發布、需求撮合等中介服務。因此,網貸出借人要想追究還款責任維護自身權益,就必須針對網貸實際借款人發起訴訟。與此同時,玖富等網貸平臺還全力推動屬地化法催,向逾期借款人發起精準催收和法律訴訟,實現了一對一的催收和追責。同時近年來,逃廢債者因為惡意逾期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、非法處置被封財產,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情況,不聽法院禁令實行高消費,偽造、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等行為,被判刑者不勝枚舉。
在司法嚴打逃廢債的大環境下,玖富出借人一定要積極行動起來,借助平臺提供的法律協助,直接起訴逾期借款人,這樣才能早日回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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