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為長期關注民間借貸訴訟案件的律師,筆者近日接到一位曾經的客戶小張打來的電話。小張這次是為愛人咨詢借貸案件的,他愛人幾年前曾在某P2P平臺上出借過一筆資金,后來一直沒有回款,想知道是否可以起訴平臺把錢要回來。同時,小張給我發來一份相似P2P平臺最高院的民事裁定書,案情和判決大致如下:
1、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,原告通過注冊“悟空理財”APP的方式,使用玖富普惠平臺“投資”服務功能,經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筆款項。
2、在出借環節,原告需通過點擊“同意并確認出借”的方式和被告簽訂《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》在內的相關協議及文件。
3、截止2020年11月30日,原告賬戶仍顯示有借款無法歸還。
4、原告提起本案訴訟,請求判令玖富公司償還借款本息。
5、原告認為:其將自有資金充值到銀行的存管賬戶,玖富公司將資金借給不特定的第三人;玖富公司未取得國家頒發的金融許可證,沒有進行風險提示,沒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;雙方產生民間借貸的合意。
6、玖富公司認為,雙方是居間中介服務法律關系。
7、法院判決原告敗訴。
在了解小張家的出借情況后,筆者給出了初步建議,首先要確定所出借的平臺是否是合規P2P,如果是沒有涉及資金池和自融的合規P2P平臺,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臺根據債權情況出具回款方案,或者也有個別像上述裁定書中的原告出借人那樣,希望以民事起訴平臺的方式進行回款。小張正是看到其他平臺出借人敗訴的最高院裁定,擔心自己貿然起訴平臺最后也是既賠錢又耗費精力。
傳統民間借貸,債權人(出借人)將錢直接給到債務人(借款人),債權關系清晰明了,一旦債務人賴賬違約,債權人基本上一告一準。而作為新興的網絡借貸,通過網貸信息中介也就是P2P平臺,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雙方需求建立債權關系,在出現借款人違約后,出借人往往難以厘清債權關系,有出借人認為“錢是通過平臺借出去的,現在就該平臺還錢”。對于合規平臺而言,由于平臺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對人,與出借人雙方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關系,因而這種情況下出借人要求平臺賠償往往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。
因此,對出借人而言,只有通過起訴網貸借款人的渠道,才能實現回款。同時,玖富這類網貸平臺還全力推動屬地化法催,向逾期借款人發起精準催收和法律訴訟,實現了一對一的催收和追責,既保證了催收力度和效果,也提升了催收工作質量,杜絕了暴力催收,讓失信者找不到繼續逃廢債的理由。當然,也有出借人擔心即便法院判決借款人還錢,借款人一樣可以拒不執行。但事實上,當前老賴問題已引起全社會關注,司法打擊老賴不但力度在持續增加,手段也在不斷創新。失信者將面臨限制貸款、賬戶凍結、住房拍賣,以及限制出境、買房、炒股、高消費行為,限制乘坐飛機、高鐵、動車等全方位的制裁,就連子女在升學、考公務員、參軍等諸多方面也會跟著受到嚴格限制。
當前,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完善,“一處失信處處受限”將會成為逃廢債失信人的生活常態。廣大出借人一定要積極行動起來,把握回款主動權,直接起訴實際借款人,從法律角度更有依據,在當前國家大力打擊逃廢債的政策下,也更可能得到支持。
免責聲明:市場有風險,選擇需謹慎!此文僅供參考,不作買賣依據。